拼音: shěn pàn jiān dū
注音: ㄕㄣˇ ㄆㄢˋ ㄐ一ㄢ ㄉㄨ
其次通过对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申诉、申请再审、再审之诉等若干概念含义的界定,澄清对民事再审程序的一些模糊认识。
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
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就要对刑事再审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研究。
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虽然发挥了重要的纠错功能,但在制度设计上呈现出诸多缺陷。
对此,我国公诉人应当实行当事人化,强化其公诉职能,取消其审判监督职能。
最后,笔者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几个主要问题的重构提出了自己的粗浅看法。
民事检察权可以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对判决的终局性产生影响。
其次,进一步改革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刑事抗诉机制、事后监督机制。
笔者在对这一程序进行分析后认为,法院不能成为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机关。